关于征求《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正案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的通知(已完毕,已回复)
经过《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首轮征求意见,市司法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现再次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11月10日前反馈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427—3417080
电子邮箱:pjssfjbgs@126.com
附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截至11月10日,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意见0条,拟采纳0条。
盘锦市司法局
2022年10月20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正案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法规草案和规章中有关行政许可的内容,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法规草案中有关行政强制的内容,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法规草案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法规草案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法规草案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执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此外,对条文中涉及“市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根据市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相关规定,市司法局对《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6号,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改,拟定了《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一、修改的必要性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在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实施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在旧法基础上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处罚措施。《规定》中涉及行政处罚措施与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不符。同时,《规定》中涉及行政强制的内容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不一致,也需要修改。此次修改工作,对于完善《规定》内容,提高政府规章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区分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设定权限。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法规草案和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法规草案设定行政强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二)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法规草案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法规草案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法规草案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执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此外,对条文中涉及的“市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