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正案草案)》意见的通知(已完毕,已回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我局对《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6月19日盘锦市第7界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进行了修改,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10月10日前反馈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427—3417080
电子邮箱:pjssfjbgs@126.com
附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截至10月10日,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意见0条,拟采纳0条。
盘锦市司法局
2022年9月8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
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正案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法规草案和规章中有关行政许可的内容,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法规草案中有关行政强制的内容,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二、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地方性法规的,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地方性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本市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地方性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将第三款修改为:“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和本省政府规章或者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本市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执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此外,对条文中涉及“市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