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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2 浏览次数:476

        辽宁省省级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辽宁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发展工业文化,弘扬工业精神,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推动老工业城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实施方案》《工信部等八部门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及《辽宁省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辽宁省省级工业遗产认定、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工业遗产,是指在辽宁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工业遗存。

          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品、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知识、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第四条 省级工业遗产管理主要涉及工业遗产认定、保护、利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省级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工信部门”)和企业开展省级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市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等工作,协助省工信厅对省级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省级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满足省级工业遗产评价指标 (附件1) 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

          (二)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艺术价值。

          (三)具有切实可行的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或方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第八条 省工信厅负责开展省级工业遗产认定工作。市工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工业遗产情况的摸查,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申请省级工业遗产。

          第九条申请省级工业遗产,按照属地化原则,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通过市工信部门初审后报省工信厅。

          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第十条 省级工业遗产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遗产所有权人填报申请书(附件2)、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省级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原则上不作调减。调增的由遗产所有权人填写省级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附件3),通过市工信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信厅备案。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遗产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省级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省工信厅从省级工业遗产项目中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申请国家工业遗产。

          第十三条 省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

          第十四条 省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将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规划,通过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支持遗产保护专题研究和活化利用项目实施。

          工信部门对在发现、捐赠、保护省级工业遗产方面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适当的表扬。

          第十六条省级工业遗产以原址保护为主,同时做好相关档案资料、影音资料的留存。不宜在原地保护的可移动工业遗产,可以由博物馆、图书馆及档案馆等予以征集收藏、陈列展示。

          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为该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负责该工业遗产的防护加固、修缮整治、安全防卫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工信部门向省工信厅报告。

          第十八条 省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配合建立和完善辽宁省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

          第十九条 在发生危及工业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情况下,省级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市工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省级工业遗产安全。

          第二十条 省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要求向省工信厅提交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省级工业遗产权属变更和规划调整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鼓励省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按相关规定申报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

          第四章 利用发展

          第二十二条 省级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专家智库的意见,科学决策,保持整体风貌,传承工业文化。

          第二十三条省级工业遗产的利用,应与城市转型发展相结合,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周边保护,与自然人文和谐共生。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综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企业家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

          第二十五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省级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或展览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工业博物馆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六条 支持利用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辽宁工业旅游精品线路。

          第二十七条 鼓励利用省级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创新创业基地、影视基地、城市综合体、开放空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创新工业文化研学课程设计,开展工业科普教育,培养科学兴趣,掌握工业技能。

          第二十八条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强化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学术研究,加强工业遗产资源调查,开展专业培训及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升我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省工信厅对省级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社会反映集中、面临毁损等问题性质严重的核心物项,省工信厅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市工信部门应根据省工信厅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省级工业遗产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向省工信厅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附件4),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省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加强自查,发现核心物项存在安全、损毁等问题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自查整改情况以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产权发生变化等)。市工信部门甄别核实后,将重大问题报省工信厅。

          第三十一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省级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省级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省工信厅实名反映。

          第三十二条 省级工业遗产实施动态管理。经认定的省级工业遗产有效期为五年,每满五年复核一次。

          省工信厅根据监督检查、复核等情况,适时调整省级工业遗产名单。

          第三十三条 省级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并无法修复,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省工信厅将其从省级工业遗产名单中移除。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辽宁省省级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工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遗产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工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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