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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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 | |||||||||||||||
填报单位: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章) |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 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 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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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 | 行政许可 |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电力科 |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订) 第十九条 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下放至市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将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赋予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辽东湾新区及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
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2 |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行政许可 |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资源综合利用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3号令,2016年4月27日公布) 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工业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将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赋予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辽东湾新区及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
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3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资源综合利用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 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
4 |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资源综合利用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 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
5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资源综合利用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 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
6 |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而进行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资源综合利用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 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
7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进行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资源综合利用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 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
8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资源综合利用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
9 | 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资源综合利用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
10 | 对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资源综合利用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
11 | 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电力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
法人 | 90日 | 不收费 | |||||||
12 | 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电力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3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电力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4 | 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电力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5 | 对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电力科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一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 (一)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米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秆、易燃易爆物品; (三)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四)在发电、变电设施排水排洪渠道上引水灌溉,倾倒残土、垃圾杂物; (五)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六)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七)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保护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十)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专用通信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钓鱼,采石,烧窑,烧荒,烧纸,放烟花。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6 | 对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电力科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三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 (一)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00米区域内烧窑、烧荒或者焚烧垃圾等; (三)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 (四)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或者电厂灰场范围内,采石、取土、挖掘、打桩、钻探、破坏植被; (五)向风力发电机、电力线路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六)在风力发电设施保护区内放放风筝等飘动物体,焚烧物体,进行爆破或者从事有污染的作业;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 (八)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九)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三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7 | 对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电力科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 (一)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二)影响发电、变电设施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三)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四)破坏、损坏、涂改、移动、围挡电能计量及用电信息采集设施。 第三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8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电力科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建设电力设施的; (三)未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 第三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9 | 对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行为、向外转供电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电力科 | 【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1996年4月17日发布,2019年3月2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第三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20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中止供电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电力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1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令恢复原状 | 行政强制 |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电力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2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资源综合利用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
23 | 对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资源综合利用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
法人 | 无 | 不收费 | |||||||
24 | 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电力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
25 | 对民爆生产销售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装备科 | 【规章】《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2010年2月20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 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其职责分工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
法人 | 无 | 不收费 | |||||||
26 |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资源综合利用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 第十三条 省、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部门应当根据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规定,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
法人 | 无 | 不收费 | ||||||
27 | 对监控化学品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石化科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用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 法人 | 无 | 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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