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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权责事项目录(2021版)

        发布时间:2021-10-19 浏览次数:158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权责事项目录(2021版)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铁矿矿山、有色矿山、稀土深加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一条: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第五条:“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辽政发〔2017〕15号)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作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目录规定的权限,行使省级政府项目核准职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委托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初审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并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将准予核准批复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对核准项目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五十二条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无线电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对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可能危及电力安全作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盘政发[2014]34号、盘政发〔2015〕37号文件,此职权已下放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辽东湾新区。
        依据盘政发[2021]2号文件赋权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 行政许可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 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下放至市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无线电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对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行为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盘政发〔2016〕37号文件此项职权赋权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辽东湾新区。依据盘政发[2021]2号文件赋权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 行政许可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3号令,2016年4月27日公布)
        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工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其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结合委托有关机构评审意见,形成审查意见。
        4.送达责任: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并及时下达申请人。
        5.事后管理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盘政发[2021]2号文件赋权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 行政检查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检查责任:对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工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检查 对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检查责任:对工业企业节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工业企业,应当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工业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检查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
        第十三条  省、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部门应当根据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规定,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检查责任: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进行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省直管单位、专项计划除外
        8 行政检查 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检查责任:对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的检查,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照片及企业提供资料的相关记录完备。                
        2.督促整改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电力主管部门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或向相关企业通报检查结果,按照《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检查 对民爆生产销售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规章】《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2010年2月20日施行)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其职责分工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检查责任:对民爆生产销售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对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的民爆生产销售单位,应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民爆生产销售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按照《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检查 对监控化学品的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用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现场监督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现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对现场进行的生产活动的目的及性质与企业和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生产活动内容是否一致、对所涉及的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数量及加工消耗第二类化学品的数量与企业和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数量是否一致、对销售监控化学品的账目及最终用户进行现场检查,并将现场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告知企业进行整改。
        2.公布责任:将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在省工信厅网站公布。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项计划、重大案件除外
        11 行政检查 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的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现场监督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现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和在用无线电台(站)是否与省台站数据库一致,并将现场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告知企业进行整改。
        2.公布责任:将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在市工信局网站公布。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1.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察(或者下级工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经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重大案件除外
        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2.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察(或者下级经工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经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重大案件除外
        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3.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察(或者下级工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经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重大案件除外
        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4.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而进行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察(或者下级工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而进行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经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重大案件除外
        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5.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进行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察(或者下级工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进行备案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经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重大案件除外
        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6.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察(或者下级工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经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7.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察(或者下级工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经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8.对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察(或者下级工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经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用能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工作,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以及伪造、销毁、篡改证据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2007年11月29日颁布)
        第26条 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拒绝、阻碍节能监察工作,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以及伪造、销毁、篡改证据的,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察(或者下级工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用能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工作,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以及伪造、销毁、篡改证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经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重大案件除外
        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用能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2007年11月29日颁布)
        第27条 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节能监察主管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节能监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察(或者下级工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用能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经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重大案件除外
        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1.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电力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行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的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2.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电力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行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的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3.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电力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行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的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4.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电力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行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的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一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
        (一)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米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秆、易燃易爆物品;
        (三)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四)在发电、变电设施排水排洪渠道上引水灌溉,倾倒残土、垃圾杂物;
        (五)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六)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七)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保护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十)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专用通信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钓鱼,采石,烧窑,烧荒,烧纸,放烟花。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电力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行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的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三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
        (一)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00米区域内烧窑、烧荒或者焚烧垃圾等;
        (三)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
        (四)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或者电厂灰场范围内,采石、取土、挖掘、打桩、钻探、破坏植被;
        (五)向风力发电机、电力线路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六)在风力发电设施保护区内放放风筝等飘动物体,焚烧物体,进行爆破或者从事有污染的作业;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
        (八)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九)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电力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行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的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
        (一)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二)影响发电、变电设施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三)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四)破坏、损坏、涂改、移动、围挡电能计量及用电信息采集设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电力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行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的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场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建设电力设施的;
        (三)未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电力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行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的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处罚 对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行为、向外转供电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1996年4月17日发布)
        第三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电力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行为、向外转供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行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的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对于检举控告或者在例行检查工作中发现有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 ,认为有查处必要的,应予以及时立案。通常情况下无立案就无调查。
        2、调查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查处的案件,应查明案件事实,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获取作出行政处罚所需要的证据或事实根据。
        3、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说明理由、告知权利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线电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无线电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如不告知,将导致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5、陈述和申辩责任:无线电管理相对人对无线电管理部门告知应受处罚的内容,可以依法陈述和申辩。陈述、申辩合理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应采纳并修改处罚决定。同时,无线电管理部门不得因无线电管理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对于决定给予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案件,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制作规范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在无线电管理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及时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被处罚人。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
         
        1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对于检举控告或者在例行检查工作中发现有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行为,认为有查处必要的,应予以及时立案。通常情况下无立案就无调查。
        2、调查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查处的案件,应查明案件事实,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获取作出行政处罚所需要的证据或事实根据。
        3、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说明理由、告知权利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线电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无线电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如不告知,将导致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5、陈述和申辩责任:无线电管理相对人对无线电管理部门告知应受处罚的内容,可以依法陈述和申辩。陈述、申辩合理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应采纳并修改处罚决定。同时,无线电管理部门不得因无线电管理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对于决定给予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案件,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制作规范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在无线电管理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及时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被处罚人。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
         
        1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对于检举控告或者在例行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违反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行为,认为有查处必要的,应予以及时立案。通常情况下无立案就无调查。
        2、调查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查处的案件,应查明案件事实,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获取作出行政处罚所需要的证据或事实根据。
        3、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说明理由、告知权利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线电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无线电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如不告知,将导致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5、陈述和申辩责任:无线电管理相对人对无线电管理部门告知应受处罚的内容,可以依法陈述和申辩。陈述、申辩合理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应采纳并修改处罚决定。同时,无线电管理部门不得因无线电管理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对于决定给予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案件,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制作规范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在无线电管理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及时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被处罚人。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
         
        1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4.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对于检举控告或者在例行检查工作中发现有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的行为,认为有查处必要的,应予以及时立案。通常情况下无立案就无调查。
        2、调查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查处的案件,应查明案件事实,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获取作出行政处罚所需要的证据或事实根据。
        3、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说明理由、告知权利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线电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无线电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如不告知,将导致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5、陈述和申辩责任:无线电管理相对人对无线电管理部门告知应受处罚的内容,可以依法陈述和申辩。陈述、申辩合理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应采纳并修改处罚决定。同时,无线电管理部门不得因无线电管理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对于决定给予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案件,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制作规范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在无线电管理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及时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被处罚人。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
         
        1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5.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对于检举控告或者在例行检查工作中发现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行为,认为有查处必要的,应予以及时立案。通常情况下无立案就无调查。
        2、调查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查处的案件,应查明案件事实,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获取作出行政处罚所需要的证据或事实根据。
        3、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说明理由、告知权利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线电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无线电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如不告知,将导致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5、陈述和申辩责任:无线电管理相对人对无线电管理部门告知应受处罚的内容,可以依法陈述和申辩。陈述、申辩合理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应采纳并修改处罚决定。同时,无线电管理部门不得因无线电管理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对于决定给予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案件,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制作规范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在无线电管理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及时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被处罚人。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
         
        1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6.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对于检举控告或者在例行检查工作中发现有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行为,认为有查处必要的,应予以及时立案。通常情况下无立案就无调查。
        2、调查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查处的案件,应查明案件事实,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获取作出行政处罚所需要的证据或事实根据。
        3、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说明理由、告知权利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线电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无线电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如不告知,将导致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5、陈述和申辩责任:无线电管理相对人对无线电管理部门告知应受处罚的内容,可以依法陈述和申辩。陈述、申辩合理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应采纳并修改处罚决定。同时,无线电管理部门不得因无线电管理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对于决定给予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案件,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制作规范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在无线电管理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及时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被处罚人。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
         
        1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7.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对于检举控告或者在例行检查工作中发现有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的行为,认为有查处必要的,应予以及时立案。通常情况下无立案就无调查。
        2、调查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查处的案件,应查明案件事实,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获取作出行政处罚所需要的证据或事实根据。
        3、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说明理由、告知权利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线电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无线电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如不告知,将导致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5、陈述和申辩责任:无线电管理相对人对无线电管理部门告知应受处罚的内容,可以依法陈述和申辩。陈述、申辩合理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应采纳并修改处罚决定。同时,无线电管理部门不得因无线电管理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对于决定给予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案件,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制作规范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在无线电管理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及时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被处罚人。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
         
        1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8.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对于检举控告或者在例行检查工作中发现有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的行为,认为有查处必要的,应予以及时立案。通常情况下无立案就无调查。
        2、调查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查处的案件,应查明案件事实,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获取作出行政处罚所需要的证据或事实根据。
        3、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说明理由、告知权利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线电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无线电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如不告知,将导致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5、陈述和申辩责任:无线电管理相对人对无线电管理部门告知应受处罚的内容,可以依法陈述和申辩。陈述、申辩合理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应采纳并修改处罚决定。同时,无线电管理部门不得因无线电管理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对于决定给予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案件,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制作规范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在无线电管理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及时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被处罚人。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
         
        1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9.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对于检举控告或者在例行检查工作中发现有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的行为,认为有查处必要的,应予以及时立案。通常情况下无立案就无调查。
        2、调查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查处的案件,应查明案件事实,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获取作出行政处罚所需要的证据或事实根据。
        3、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说明理由、告知权利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线电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无线电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如不告知,将导致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5、陈述和申辩责任:无线电管理相对人对无线电管理部门告知应受处罚的内容,可以依法陈述和申辩。陈述、申辩合理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应采纳并修改处罚决定。同时,无线电管理部门不得因无线电管理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对于决定给予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案件,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制作规范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在无线电管理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及时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被处罚人。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
         
        1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0.生产或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对于检举控告或者在例行检查工作中发现有.生产或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行为,认为有查处必要的,应予以及时立案。通常情况下无立案就无调查。
        2、调查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查处的案件,应查明案件事实,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获取作出行政处罚所需要的证据或事实根据。
        3、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说明理由、告知权利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线电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无线电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如不告知,将导致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5、陈述和申辩责任:无线电管理相对人对无线电管理部门告知应受处罚的内容,可以依法陈述和申辩。陈述、申辩合理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应采纳并修改处罚决定。同时,无线电管理部门不得因无线电管理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对于决定给予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案件,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制作规范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在无线电管理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及时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被处罚人。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
         
        1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1.销售应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
        第七十七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对于检举控告或者在例行检查工作中发现有销售应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行为,认为有查处必要的,应予以及时立案。通常情况下无立案就无调查。
        2、调查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查处的案件,应查明案件事实,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获取作出行政处罚所需要的证据或事实根据。
        3、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说明理由、告知权利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线电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无线电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如不告知,将导致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5、陈述和申辩责任:无线电管理相对人对无线电管理部门告知应受处罚的内容,可以依法陈述和申辩。陈述、申辩合理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应采纳并修改处罚决定。同时,无线电管理部门不得因无线电管理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对于决定给予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案件,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制作规范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在无线电管理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及时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被处罚人。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
         
        1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2.销售应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
        第七十八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对于检举控告或者在例行检查工作中发现有销售应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认为有查处必要的,应予以及时立案。通常情况下无立案就无调查。
        2、调查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查处的案件,应查明案件事实,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获取作出行政处罚所需要的证据或事实根据。
        3、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说明理由、告知权利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线电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无线电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如不告知,将导致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5、陈述和申辩责任:无线电管理相对人对无线电管理部门告知应受处罚的内容,可以依法陈述和申辩。陈述、申辩合理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应采纳并修改处罚决定。同时,无线电管理部门不得因无线电管理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对于决定给予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案件,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制作规范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在无线电管理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及时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被处罚人。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
         
        1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3.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准的技术指标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
        第七十九条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对于检举控告或者在例行检查工作中发现有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准的技术指标的行为,认为有查处必要的,应予以及时立案。通常情况下无立案就无调查。
        2、调查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查处的案件,应查明案件事实,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获取作出行政处罚所需要的证据或事实根据。
        3、处理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说明理由、告知权利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线电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无线电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如不告知,将导致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5、陈述和申辩责任:无线电管理相对人对无线电管理部门告知应受处罚的内容,可以依法陈述和申辩。陈述、申辩合理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应采纳并修改处罚决定。同时,无线电管理部门不得因无线电管理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对于决定给予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案件,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制作规范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无线电管理部门在无线电管理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及时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被处罚人。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
         
        18 行政强制 对相关无线电设备的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579号,2010年8月31日颁布)
        第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版(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第六十七条:对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无线电管理部门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2.决定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相关无线电设备关闭、查封等决定书。
        3.执行责任: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行政强制 采取电磁干扰等技术阻断措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579号,2010年8月31日颁布)
        第八条 无线电管制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无线电管制命令发布无线电管制指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依照无线电管制指令,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无线电管制措施:(三)采取电磁干扰等技术阻断措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版(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
        第六十七条 对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无线电管理部门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2.决定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采取电磁干扰等技术阻断措施决定书。
        3.执行责任: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行政强制 限制或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579号,2010年8月31日颁布)
        第八条 无线电管制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无线电管制命令发布无线电管制指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依照无线电管制指令,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无线电管制措施:(四)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无线电管理部门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2.决定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限制或禁止无线电台(站)使用等决定书。
        3.执行责任: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行政强制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为的强制 1.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中止供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2.决定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中止供电决定书。
        3.执行责任: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行政强制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为的强制 2.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令恢复原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2.决定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决定书。
        3.执行责任: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其他行政权力 5000万元以下的内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关税初步确认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
        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确认书,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等的项目审批单位出具,不得层层下放。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第一条第二款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6]423号,2006年6月8日印发)
        第二条 关于限额以上项目确认书的办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市经委提出申请文件,省经委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第三条 关于限额以下项目确认书的办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所在市经委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经委,由省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4)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市级初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市级初审意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履行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市级初审审查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盘政发[2021]2号文件赋权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3 其他行政权力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初审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将准予备案批复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对核准项目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盘政发[2011]20号此项职权已下放到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辽东湾新区。
        依据盘政发[2021]2号文件赋权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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