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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01-03 浏览次数:13

        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是否为

        自行设定

        办理方式

        实施区域

        备注

        1

        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十九条 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办法》(辽经电力【2005】81号)第五条  申请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许可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及场地平面图。

        现场提交/线上提交

        盘锦市

         

        2

        项目备案或核准批复文件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确认书,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等的项目审批单位出具,不得层层下放。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第一条第二款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6]423号,2006年6月8日印发)第二条 关于限额以上项目确认书的办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市经委提出申请文件,省经委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第三条 关于限额以下项目确认书的办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所在市经委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经委,由省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现场提交/线上提交

        盘锦市

         

        填表说明:1.填写截至目前本部门、本区域保留的所有证明事项清单,包括:国家层面设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证

                           明事项、本行政区域内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和实行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证明事项;

                           2.直部门只填写本级保留的证明事项;

                           3.县、区填写本地区保留的全部证明事项,同一事项分区域保留的,在实施区域中注明;

                           4.国家层面设定的证明事项需提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依据,要具体到条,但无需引用原文;本行

                          政区域内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需提供上位法依据;

        5.办理方式中填写告知承诺”“现场提交”“线上提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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