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盘锦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业务科室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
除本办法规定的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外,根据不同情况,其他执法环节需要音像记录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建设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设施,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由于我局行政执法活动相对较少,音像设备由办公室保管,有执法活动时,业务科室向办公室申请使用。
第二章 记录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八条 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相关执法文书,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相关执法文书应载明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基本案情、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科室意见、本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应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
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申请复议、诉讼等权利的方式要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
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需要按规定抽样的,应制作现场笔录和抽样清
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
笔录,并记录权利告知内容;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但需书面记录原因。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
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四条 采取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同时还应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做
出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规范、准确。
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时应载明制作人、承办科室审核人、
法律依据和理由、证据材料、应考虑的其他有关因素等。
综合法规科审查文书应载明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
书。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签名。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要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执法人员
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直接送达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执法文书要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留存
邮寄送达的登记、载明执法文书名称、文号的付邮凭证等。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
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
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
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
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执法文书的,要记录委
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
盖章。
第十八条 执法科室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执法科室要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有关执法科室应充分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记录、复核。
第二十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
执法决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执法科室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二)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财物等;
(三)排除妨碍;
(四)其他强制执法方式。
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
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执法科室在依法催告后,
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章 结果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执法科室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执法科室应在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有关专用储存设备。由于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交通不便等原因,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在自回到单位后24小时内移交存储。
第二十三条 执法科室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全过
程记录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
音像记录信息的;
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或者故意毁坏执法文书、
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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