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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6 浏览次数:22

        第一条 根据《盘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提交综合法规科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材料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活动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等。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法制审核:

        (一)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

        发社会风险的;

        (二) 关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行政许可,或数额

        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行政征收;其他直接关系行

        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 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执法科室在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载明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过抽样、检测或检验的,应当提供相应报告;

        (五)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评审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涉及秘密的,执法科室应先对有关材料进行脱密处理后再提交审核,严格按有关保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法制审核原则上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科室及时补充,必要时,可以调阅审核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相关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七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有超越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完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综合法规科应在收到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执法科室应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执法类别分别制定完善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

        第九条 综合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根据以下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执法裁量权基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符合裁量基准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综合法规科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执法科室。执法科室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网上办理的,在网上流转程序中完成法制审核的,不再单独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 执法科室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办理;

        (一)对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应研究采纳,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相关工作程

        序,报请分管领导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执法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执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综合法规科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执法科室、综合法规科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 执法科室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 执法科室报送重大执法决定时,故意弄虚作假、

        漏报、瞒报材料,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 执法科室改变或者不采纳法制审核意见造成行

        政执法过错的;

        (四)综合法规科在进行法制审核时玩忽职守、弄虚作

        假、隐瞒事实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处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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